湖南师范大学自考网

位置:湖南师范大学自考网 > 考试技巧 > 湖南自考本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考试科目劳动关系学第八章集体谈判

湖南自考本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考试科目劳动关系学第八章集体谈判

整编:湖南师范大学自考  时间:2022-06-14 16:39

第八章   集体谈判
关键词 1、集体谈判 在我国现行法规文件中,通常将“集体谈判”表述为“集体协商、平等协商“。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谈判区别于雇员个人为自己利益与雇主进行的个别谈判,它是工会 与雇主或雇主之间针对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及其他雇佣条件,在适当时间以坦诚态度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涉。
  2、谈判结构 集体谈判的结构,是指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类虽的谈判单位的集中或分散程度,以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集体谈判可以建立在企业这一级别上,也可以在行业一级展开,可以是分散的,也可以是集中式的。谈判结构取决于多种因素 ,主要包括市场因素、历史因素、主体因素、利益因素和国家政策因素等。
  3、谈判力量 谈判力量是三个因素溃最重要、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一般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在某些方面之所以能达成一致,是由于谈判力量在起作用。谈判力量范围要适当,谈判力量分为直接和间接两个来源,相互关联的力量区分为:退出力量、罢工力量和岗位力量。对管理方来说,罢工带来的直接成本和工人的罢工力量是对等的。对工会来说,直接成本与管理方的罢工力量(即闭厂)是等同的。
  4、分配谈判 是指劳资双方由于资源有限需要分配而进行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不赢即输的情景。自己得到的同时意味着对方失去;一方资源的增加,就意味着另一方资源的减少,是单方获益的谈判。
  5、整合谈判 是指双方都能从解决方案中获取潜在利益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双赢的情景 ,追求双方均有所得,反映了劳资双方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达成了共识,通过合作能够同时增加可分配的资源。
  6、诚信谈判责任 诚信谈判的责任,是指工会一旦获得承认,赢得选举,无论工人是否签字,都取得代表所有工人的“排他代理权”,雇主负有“诚实”谈判的法律义务。
  7、罢工 罢工是劳动者为改善工作条件而实施的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暂时停止工作的行为。罢式是以工会为主体而展开的,是集体有的客户的一种压力手段。
  8、不当劳动行为 又称不公正劳动行为或不公正劳工措施,是指工会在组建过程之中或组织建之后,任何一方采取不法手段试图对抗对方的措施或行为。
  9、不当劳动行为救济 因为对不当行劳动行为的救济如果不能充分保证雇员利益,保护式作免遭其侵害,劳动法也就以真正发挥其最大价值。在市场经济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当劳动行为救济措施主要是: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
思考题 (1)、试述集体谈判的概念、目的和意义  
  1、通常将“集体谈判”表述为“集体协商、平等协商“。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谈判区别于雇员个人为自己利益与雇主进行的个别谈判,它是工会 与雇主或雇主之间针对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及其他雇佣条件,在适当时间以坦诚态度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涉。
  2、集体谈判的目的 是签订集体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场所共同关注的问题。集体谈判可以在不同层次上进行,涉及的问题范围也可以有宽有窄。
  3、
  (2)、集体谈判在劳动关系系统中的主要功能是什么?集体谈判是如何执行这些功能的?  
  1、市场或经济功能以韦布夫妇的理论为基础,把集体谈判看作是在劳动力市场上以合同方式购买劳动力的手段,它建立了一种交易关系,通过这种交易,雇员个人可以出卖其拥有的技能、知识或经验,签订适用于全体雇员的就业协议。 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调整和确定双方均衡效用,并使效用最大化的一种有效交易方式,通过不断谈判,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协议。集体谈判也是一种分配机制 ,是企业内部 调节劳资分配和就业的交易行为。交易内空是工资、就业、利润率、保障福利水平等。
  2、政府作用是把集体谈判看作行业管理的一种方式,其主要目的是建立管理方行使权利的规则,因而在集体协议中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工会 与管理方关系的程序性规则,如惩戒、不满申诉和争议处理程序等。  
  3、决策功能承认雇主有权通过工会 代表参与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会或雇员的其他代表组织可以与雇主一起,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和谈判。 强调了工会 和企业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认为雇佣双方应通过集体谈判联合起来,使冲突制度化,用共同的利益协调存在的分歧。企业员工有权发表意见。
  (3)、什么是诚信谈判责任?我国法律对诚信谈判责任有何规定?  
  诚信谈判的责任是指工会一旦获得承认赢得选举,无论工人是否签字,都取得代表所有工人的排他代理权,雇主负有诚实谈判的法律义务
  2004年《集体合同规定》第25条明确了协商代表应履行的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4、什么是谈判力量?你个人认为谈判力量包括哪些组织成要素?  
  谈判力量是三个因素溃最重要、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一般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在某些方面之所以能达成一致,是由于谈判力量在起作用。谈判力量范围要适当,谈判力量分为直接和间接两个来源,相互关联的力量区分为:退出力量、罢工力量和岗位力量。对管理方来说,罢工带来的直接成本和工人的罢工力量是对等的。对工会来说,直接成本与管理方的罢工力量(即闭厂)是等同的。
  5、试述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劳动行为的规定以及救济措施 。  
  我国法和津对不当劳动行为的规定:我国劳动立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不当劳动行为”的概念,但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一方的不当劳动行为进行了明确列举,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001年10月我国对《工会法》进行了修订,保障劳动者享有建立、参加和从事工会活动的权利,明确规定法律对以下行为予以限制。
  1、实行差别待遇。劳动者不因为参加工会活动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组织、参加工会活动,而采取包括解雇、调动、减新、降职等方式进行阻挠和限制 
  2、拒绝集体谈判。所谓正当理由,是指不可避免且足以防碍集体谈判正常进行的、或者勉强进行集体谈判会妨碍更大利益实现的情形。
  3、控制干涉工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控制或干涉工会 组织的成立,不得妨碍工会 的活动,控制干涉工会是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之一。
  救济措施:
  1、关于妨碍职工行使结社权和阻挠工会建会工作的法律责任  
  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对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侮辱诽谤或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
  《工会法》对打击报复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其工作岗位的情况规定。了两种处罚方式。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二是造成损失者给予赔偿。针对侮辱、诽谤或者人身伤害工作人员的情况,规定了两种处罚方式,一是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3、关于解除参加工会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的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处罚被解除劳动合同。市政应得的报酬可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或者其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
  4、关于阻挠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5、关于保障工会经费收缴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师范大学自考相关文章
湖南师大自考推荐